1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for Drugs,GMP) GMP是英文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的缩写,中文直译为“良好作业规范”或是“优良制造标准”。
GMP强调过程控制,是一套适用于制药、食品等行业的强制性标准。
药品GMP作为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是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旨在最大限度地降低药品生产过程中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错等风险,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预订用途和注册要求的药品。
现行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2011年1月17日由卫生部发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1.1 污染(Contamination) 在生产、取样、包装或重新包装、贮存或运输等操作过程中,原辅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成品受到具有化学或微生物特性的杂质或异物的不利影响。
1.2 交叉污染(Cross-contamination) 不同原料、辅料及产品之间发生的相互污染。
1.3 警戒限度(Alert Limit) 系统的关键参数超出正常范围,但未达到纠偏限度,需要引起警觉,可能需要采取纠正措施的限度标准。
1.4 纠偏限度(Action Limit) 系统的关键参数超出可接受标准,需要进行调查并采取纠正措施的限度标准。
1.5 变更控制(Changes Control) 变更控制是由适当学科的合格代表对可能影响厂房、系统、设备或工艺的验证状态的变更提议或实际的变更进行审核的一个正式系统。
其目的是为了使系统维持在验证状态而确定需要采取的行动并对其进行记录。
任何影响产品质量或注册的变更应通过正式的变更程序加以控制。
变更控制系统应包括从变更申请到执行和效果评估的全过程。
1.6 偏差(Deviations) 偏差指偏离已批准的程序(指导文件)或标准的任何情况,包括任何偏离生产工艺、物料平衡限度、质量标准、检验方法、操作规程等的情况。
1.7 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Corrective Actions and Preventive Actions,CAPA) 纠正措施(CA)为消除已发现的不合格或其他不期望情况的根源所采取的措施;预防措施(PA)为消除潜在不合格或其他潜在不期望情况的原因所采取的措施。
1.8 委托生产(Contract Manufacture) 又称委托加工,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代垫部分辅助材料,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加工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经营活动。
药品的委托生产,应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1.9 委托检验(Contract Analysis) 委托检验是指企业为了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监督和判定,委托具有法定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检验机构依据标准或合同约定对产品检验,出具检验报告给委托人,检验结果一般仅对来样负责。
药品的委托生产,应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1.10 投诉(Complaint) 投诉是指药品消费者对企业的产品质量、疗效等方面存在疑问或质疑,向企业或相关单位和部门反应情况、检举问题,并可能要求得到相应补偿的一种手段。
1.11 不良反应(Adverse Drug Reactions,ADR) 也称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有害反应。
◆ 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因使用药品引起以下损害情形之一的反应: ① 导致死亡; ② 危及生命; ③ 致癌、致畸、致出生缺陷; ④ 导致显著的或者永久的人体伤残或者器官功能的损伤; ⑤ 导致住院或者住院时间延长; ⑥ 导致其他重要医学事件,如不进行治疗可能出现上述所列情况的。
◆ 新的药品不良反应,是指药品说明书中未载明的不良反应。
说明书中已有描述,但不良反应发生的性质、程度、后果或者频率与说明书描述不一致或者更严重的,按照新的药品不良反应处理。
1.12 自检(Self Inspections) 自检是指制药企业内部对药品生产实施GMP情况的检查,是企业执行GMP过程中一项重要的质量活动。
1.13 药品认证(Drug Certification) 药品认证,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实施相应质量管理规范进行检查、评价并决定是否发给相应认证证书的过程。
2 质量(Quality) 是指为符合预定用途所具有的一系列固有特性的程度。
依此,药品质量是指为了满足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要求,产品所具有的成分、含量、纯度等物理、化学或生物学等特性的程度。
2.1 质量保证(Quality Assurance,QA) 是质量管理的一部分,强调的是为达到质量要求应提供的保证。
质量保证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它涵盖影响产品质量的所有因素,是为确保药品符合其预定用途并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所采取的所有措施的总和。
2.2 质量控制(Quality Control,QC) 也是质量管理的一部分,强调的是质量要求。
具体是指按照规定的方法和规程对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品和成品进行取样、检验和复核,以保证这些物料和产品的成分、含量、纯度和其他性状符合已经确定的质量标准。
2.3 质量风险管理(Quality Risk Management) 质量风险管理是在整个产品生命周期中采用前瞻或回顾的方式,对质量风险进行评估、控制、沟通、审核的系统过程。
2.4 质量管理体系(Quality Management System,QM) 是指建立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并为达到质量目标所进行的有组织、有计划的活动。
2.5 质量方针(Quality Policy) 由企业高层管理者制定并以正式文件签发的对质量的总体要求和方向,及其质量组成要素的基本要求;质量方针为下一步制定相应质量目标提供基础架构,是制定质量相关职能的基础。
2.6 质量目标(Quality Objective) 质量目标是企业在质量方面所追求的目的。
高层管理者应确保在企业的相关职能和层次上建立相应的质量目标,质量目标与质量方针保持一致、与相关部门和人员职责相对应。
2.7 质量受权人(Qualified Person) 质量受权人是指具有相应资格技术和工作经验的,经药品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并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全面负责药品质量管理的关键人员。
2.8 取样(Sampling) 取样,即从目标事物中选择有代表性的样本。
GMP规定的“取样”是指从大量产品或物料中,抽取少数做为代表性样品的过程。
2.9 留样(Reference Samples) 按规定保存的、用于追溯与药品质量有关的投诉、市场抽检及其调查的物料与产品样品为留样。
用于药品稳定性考察的样品不属于留样。
2.10 留样室(Reference Samples Room) 留样室是指用于存放物料和产品留样的专用房间,又称“留样观察室”。
留样室的设置应与物料或产品的种类、数量、理化性质等情况相匹配。
根据不同样品的贮存(贮藏)条件的区别,可将留样室分为常温留样室、低温留样室和冷藏留样室。
2.11 稳定性研究(Stability Studies) 药品的稳定性是指原料药及其制剂在其全部贮存及使用期间,保持其物理、化学、生物学和微生物学性质的能力与程度。
稳定性研究,又称稳定性考察、稳定性试验,系通过一系列的试验,从不同层面、不同角度系统、全面考察药品的稳定性。
包括影响因素试验、加速试验与长期试验。
稳定性研究的目的:通过对药品在不同条件下(温度、湿度、光线等)主要质量指标随时间变化的规律进行科学研究,为药品的包装形式、保存条件的确定和有效期的建立提供依据。
2.12 持续稳定性考察(On-going Stability Program) 持续稳定性考察,是指参照《中国药典》规定的长期稳定性试验标准,定期对上市药品进行稳定性考察,制定考察方案、结果出具报告,并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结果或重要的异常趋势进行调查。
通过持续稳定性考察可以监测在有效期内药品的质量,并确定药品可以或预期可以在标示的贮存条件下,符合质量标准的各项要求。
2.13 标准品和对照品(Reference Standards and Reference Substances) 标准品、对照品系指用于鉴别、检查、含量测定的标准物质。
标准品系指用于生物检定、抗生素或生化药品中含量或效价测定的标准物质,按效价单位(或μg)计,以国际标准品进行标定。
对照品系指用于理化等方面测定的特定物质,对照品除另有规定外,均按干燥品(或无水物)进行计算后使用。
标准品与对照品(不包括色谱用的内标物质)均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制备、标定和供应。
标准品和对照品均附有使用说明书,标明批号、用途、使用方法、贮藏条件和装量等。
对生物制品而言,国家生物标准品及生物参考品系指用于生物制品效价或含量测定或鉴别、检査其特性的标准物质,其制备与标定应符合“生物制品国家标准物质制备和标定规程”要求,并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分发。
企业工作标准品或参考品必须经国家标准品或参考品标化后方能使用。
2.14 检验结果超标(Out of Specification,OOS) OOS意为“检验结果超标”或“超规范结果”,即检验结果超出法定标准及企业制定标准的所有情形,通常简称“超标”或“超规”;OOS属于偏差范畴。
2.15 超常测试结果(Out of Trends,OOT) OOT意为“超常测试结果”或“超趋势结果”,是指检验结果虽然符合标准规定,但是明显偏离了历史检测结果,可简称为“超常”或“超趋”。
2.16 放行(Release) 对一批物料或产品进行质量评价,作出批准使用或投放市场或其他决定的操作。
2.17 中间控制(In-process Control) 也称过程控制,指为确保产品符合有关标准,生产中对工艺过程加以监控,以便在必要时进行调节而做的各项检查。
可将对环境或设备控制视作中间控制的一部分。
2.18 环境监测(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环境监测,指通过对影响环境质量因素的代表值的测定,确认洁净区的洁净度级别,以及掌握洁净区的环境质量(或污染程度)及其变化趋势。
环境监测的项目包括:悬浮粒子测试,微生物测试(含浮游菌、沉降菌、表面微生物)和风速测试等。
3 文件(Documentation) 文件是质量保证系统的基本要素,指一切涉及药品生产、管理的书面标准和实施中产生结果的记录。
文件包括标准类文件和记录(凭证)文件两大类,其中标准类文件又包括管理标准、技术标准、操作标准、确认与验证文件四类。
3.1 管理标准(Standard Management Procedure,SMP) 即标准管理规程。
是指企业为了行使技术标准规定的各项制度、规程等文件,并使生产计划、指挥、控制等管理职能标准化、规范化而制订的制度、规定、标准、办法等书面要求,如物料管理制度、生产管理制度等。
3.2 技术标准(Standard Technical Procedure,STP) 即生产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等。
是指药品生产技术活动中,由国家、地方及企业颁布和制订的技术性规范、准则、规定、办法、标准、规程和程序等书面要求(以及由其衍生的技术性规范、报告),如产品质量标准、检验操作规程、URS等。
3.3 操作标准(Standard Operation Procedure,SOP) 经批准用来指导设备操作、维护与清洁、验证、环境控制、取样和检验等药品生产活动的通用性文件,也称操作规程或标准操作规程。
操作标准是企业对生产作业或管理活动中每一项操作的明确规定,是对人的工作范围、职责、权限以及工作内容考核等所提出的规定、标准、程序等书面要求,如生产中的各种具体操作程序。
3.4 确认与验证文件(Qualification and Validation Documentation,QVD) 是证明任何程序、生产过程、设备、物料、活动或系统能够达到预期结果的有关文件证明。
分为前验证(或前确认)、安装确认、运行确认、性能确认(或验证)、再验证(或确认)等,包括验证方案和验证报告。
3.5 记录(Record) 记录是文件执行的具体体现,是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文件,其特殊性体现在以下方面:记录的作用是为产品符合要求和过程有效提供证据;在有需要的时候实现可追溯性;记录中的信息和数据成为持续改进的输入。
记录是一种证实性的文件,反映过程活动的实际情况或结果,所以对记录应进行全过程控制,确保其清晰、易于识别和检索。
记录包括:各类操作记录、台帐、单、卡和标记凭证等。
3.6 批记录(Batch Record,BR) 用于记述每批药品生产、质量检验和放行审核的所有文件和记录,可追溯所有与成品质量有关的历史信息。
每批药品都应有批记录。
批记录一般包括: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批检验记录,药品放行审核记录,以及其他与本批产品有关的记录文件。
3.7 工艺规程(Master Manufacturing Documents) 工艺规程是为生产特定数量的成品而制定的一个或一套文件,包括生产处方、生产操作要求和包装操作要求,规定原辅料和包装材料的数量、工艺参数和条件、加工说明(包括中间控制)、注意事项等内容。
3.8 质量标准(Quality Standard) 质量标准是特定机构制定的以保证药物质量及疗效的一系列标准;质量标准是产品生产、检验和评定质量的技术依据。
物料和成品应当有经批准的现行质量标准;必要时,中间产品或待包装产品也应当制定质量标准。
3.9 内控标准(Inner Quality Standard) 内控标准是企业为保证和提高出厂产品的质量,针对产品的的技术参数和性能指标所制定的、优于国家法定标准的内部标准。
内控标准又称放行标准,应作为成品检验放行的标准依据,仅在企业内部使用,不需备案、不作为交货依据。
3.10 检验记录(Test Record) 检验记录是对各种物料与产品检验过程的一种文字记载,是质量检验活动的原始数据证明,其内容包括操作记录与结果计算。
检验记录是出具检验报告书的依据,是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总结的原始资料。
3.11 批检验记录(Batch Test Record,BTR) 批检验记录是一批产品或物料的整套检验记录。
广义上的批检验记录是指一系列检验相关记录的汇总,包括请验单、取样记录、检验记录与检验报告书等。
批检验记录可追溯与该批产品(物料)检验有关的历史信息。
3.12 检验报告书(Testing Report) 检验报告书也称“检验报告”或“检验报告单”,是对药品质量做出的结论性技术鉴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件。
每一批号的物料和成品,均应根据该批次检验记录中的检验结果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书。
3.13 原始数据(Raw Data) 原始数据是最初观察和活动的结果,也是对项目、工艺或研究报告改进和评估的必要条件。
原始数据包括手写原始数据和电子原始数据两类,可以采用纸质形式也可采用电子形式,但需在操作规程中予以规定。
3.14 验证计划(Validation Plan) 验证计划按验证(或确认)要求,系统制订的阶段性验证(或确认)工作的安排; 3.15 验证方案、验证报告(Validation Protocol and Validation Report) 一个阐述如何进行验证(或确认)并确定验证合格标准的书面计划,为验证方案; 对验证方案及已完成验证试验的结果、漏项及发生的偏差等进行回顾、审核并作出评估的文件,为验证报告。
3.16 验证合格证书(Validation Certificate) 指某一设备/设施安装后经检查和运行,或某项工艺的运行达到设计要求而准于交付使用的证明性文件; 3.17 体系管理员(System Administrator) 指公司专(兼)职从事文件接收、复印、颁发(分发)、收回、保管等日常工作的员工。
亦称为“体系管理人员”、“文件体系管理员”,一般由质量管理部QA人员担任。
4 产品(Products) 包括药品的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
4.1 中间产品(Intermediate Products) 中间产品指完成部分加工步骤的产品,尚需进一步加工方可成为待包装产品。
4.2 待包装产品(Bulk Products) 待包装产品指尚未进行包装但已完成所有其他加工工序的产品,简称“待包品”。
4.3 成品(Finished Products) 成品指已完成所有生产操作步骤和最终包装的产品。
4.4 包装(Packaging) 待包装产品变成成品所需的所有操作步骤,包括分装、贴签等。
但无菌生产工艺中产品的无菌灌装,以及最终灭菌产品的灌装等不视为包装。
4.5 返工(Reprocessing) 将某一生产工序生产的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一批中间产品或待包装产品、成品的一部分或全部返回到之前的工序,采用相同的生产工艺进行再加工,以符合预定的质量标准。
4.6 回收(Recovery) 在某一特定的生产阶段,将以前生产的一批或数批符合相应质量要求的产品的一部分或全部,加入到另一批次中的操作。
4.7 重新加工(Reworking) 将某一生产工序生产的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一批中间产品或待包装产品的一部分或全部,采用不同的生产工艺进行再加工,以符合预定的质量标准。
4.8 发放(Dispense) 指生产过程中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文件、生产用模具等在企业内部流转的一系列操作。
4.9 批(Batch) 经一个或若干加工过程生产的、具有预期均一质量和特性的一定数量的原辅料、包装材料或成品。
为完成某些生产操作步骤,可能有必要将一批产品分成若干亚批,最终合并成为一个均一的批。
在连续生产情况下,批必须与生产中具有预期均一特性的确定数量的产品相对应,批量可以是固定数量或固定时间段内生产的产品量。
例如:口服或外用的固体、半固体制剂在成型或分装前使用同一台混合设备一次混合所生产的均质产品为一批;口服或外用的液体制剂以灌装(封)前经最后混合的药液所生产的均质产品为一批。
4.10 批号(Batch Number) 用于识别一个特定批的具有唯一性的数字和(或)字母的组合。
4.11 阶段性生产方式(Campaign Production) 指在共用生产区内,在一段时间内集中生产某一产品,再对相应的共用生产区、设施、设备、工器具等进行彻底清洁,更换生产另一种产品的方式。
4.12 工艺验证(Manufacturing Process Validation) 工艺验证是指以书面化的证据,证明工艺在所建立的参数范围内能有效和重复生产出符合预期标准和质量属性的产品。
工艺验证应当证明一个生产工艺按照规定的工艺参数能够持续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的产品。
4.13 发运(Distribution) 发运又称“发货”,指企业将产品发送到经销商或用户的一系列操作,包括配货、运输等。
4.14 退货(Return) 将药品退还给企业的活动。
退货应区分为质量退货和非质量(原因)退货两种。
4.15 召回(Recall) 也称药品召回,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包括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按照规定的程序收回已上市销售的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
其中安全隐患是指由于研发、生产等原因可能使药品具有的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4.16 不合格品(Non-conforming Products or Materials) 不合格品是指经质量检验或检查,判定其质量特性与相关技术要求不符合标准规定,须分区隔离存放及进一步处理(报废或拒收等)的产品或物料。
5 物料(Materials) 狭义上的物料是指药品生产过程中直接用到的主要材料,分原料、辅料和包装材料。
广义上的物料是指除产品外,在生产领域流转的一切材料、零部件等,包括原辅料、包装材料,以及其他与产品质量相关的辅助物料。
具体分为原料、辅料、内包装材料(内包材)、外包装材料(外包材)、工艺介质、消毒剂和清洁剂及其他类别。
5.1 原料(Raw Materials) 原料指药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所有投入物,辅料除外。
化学药品制剂的原料是指原料药;生物制品的原料是指原材料;中药制剂的原料是指中药材、中药饮片和外购中药提取物;原料药的原料是指用于原料药生产的除包装材料以外的其他物料。
5.2 辅料(Excipients) 辅料也称药用辅料,系指生产药品和调配处方时使用的赋形剂和附加剂等;是除活性成分以外,在安全性方面已进行了合理的评估,且包含在药物制剂中的物质。
广义上的辅料还包括工艺中用到并最终去除(或性质已改变)的物质,如热原吸附剂药用炭、pH调节剂盐酸等。
5.3 包装材料(Packaging Materials) 药品包装所用的材料,包括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即内包材)、印刷包装材料及其他外包装材料。
5.4 内包装材料(Primary Package Materials)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又称初级包材,通常简称为“内包材”,指药品包装或分装中直接接触原料药或制剂的包装材料,包括任何适当的标签。
内包材应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均应无毒、洁净,与内容药品应不发生化学反应,并不得影响内容药品的质量。
5.5 印刷包装材料(Printed Packaging Materials) 又称印字包材、印刷性外包材,指具有特定式样和印刷内容的包装材料,如印字铝箔、标签、说明书、纸盒等。
印字包材的文字内容与样式等,应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5.6 标签(Labels) 药品的标签是指药品包装上印有或者贴有的内容,分为内标签和外标签。
药品内标签指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的标签,外标签指内标签以外的其他包装的标签。
药品标签应符合《药品管理法》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包装标签的规定,不同包装标签其内容应根据上述规定印制,并应尽可能多地包含药品信息。
5.7 物料(产品)代码(Material Code or Product Code) 物料和产品应指定或给予专一性的代码,相当于物料和产品的数字身份。
使用代码的主要目的是确保每一种物料或产品均有其唯一的身份,有利于实现GMP消除混淆和差错的基本目标。
物料(产品)代码是标识物料和产品的唯一代号,通常用字符串(定长或不定长)或数字表示。
代码应能表示出物料(产品)的类别。
5.8 物料(产品)编号(Material Number or Product Number) 物料(产品)编号由代码加上相应的代表日期及流水号的数字组成,用于识别每种物料(产品)的不同批次或批号,便于物料(产品)的有效管理与合理使用。
5.9 物料平衡(Reconciliation) 产品或物料实际产量或实际用量及收集到的损耗之和与理论产量或理论用量之间的比较,并考虑可允许的偏差范围。
5.10 供应商(Supplier) 指物料、设备、仪器、试剂、服务等的提供方,如生产商、经销商等。
5.11 待验(Quarantine) 指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或成品,采用物理手段或其他有效方式将其隔离或区分,在允许用于投料生产或上市销售之前贮存、等待作出放行决定的状态。
5.12 复验期(Retest Date) 原辅料、包装材料贮存一定时间后,为确保其仍适用于预定用途,由企业确定的需重新检验的日期。
5.13 制药用水(Water for Pharmaceutical Use) 制药用水通常指制药工艺过程中用到的各种质量标准的水。
对制药用水的定义和用途,通常以药典为准。
药典中所收载的制药用水,因其使用的范围不同而分为饮用水、纯化水、注射用水及灭菌注射用水。
一般应根据各生产工序或使用目的与要求选用适宜的制药用水,药品生产企业应确保制药用水的质量符合预期用途的要求。
5.14 饮用水(Drinking Water) 为天然水经净化处理所得的水,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
制药用水的原水通常为饮用水。
饮用水可作为药材净制时的漂洗、制药用具的粗洗用氷;除另有规定外,也可作为饮片的提取溶剂。
5.15 纯化水(Purified Water,PW) 为饮用水经蒸馏法、离子交换法、反渗透法或其他适宜的方法制备的制药用水。
不含任何附加剂,其质量应符合《中国药典》纯化水项下的规定。
纯化水可作为配制普通药物制剂用的溶剂或试验用水;可作为中药注射剂、滴眼剂等灭菌制剂所用饮片的提取溶剂;口服、外用制剂配制用溶剂或稀释剂;非灭菌制剂用器具的精洗用水。
也用作非灭菌制剂所用饮片的提取溶剂。
纯化水不得用于注射剂的配制与稀释。
5.16 注射用水(Water for Injection,WFI) 为纯化水经蒸馏所得的水,应符合细菌内毒素试验要求。
注射用水必须在防止细菌内毒素产生的设计条件下生产、贮藏及分装。
其质量应符合《中国药典》注射用水项下的规定。
注射用水可作为配制注射剂、滴眼剂等的溶剂或稀释剂及容器的精洗。
5.17 灭菌注射用水(Sterile Water for Injection) 为注射用水照注射剂生产工艺制备所得,不含任何添加剂。
主要用于注射用灭菌粉末的溶剂或注射剂的稀释剂。
其质量应符合《中国药典》灭菌注射用水项下的规定。
5.18 压缩气体(Compressed Gas,CG) 压缩气体是指在-50℃状态下加压包装完全呈气态的气体,通常称“压缩空气”,是制药工艺中经常使用的一种介质。
5.19 纯蒸汽(Pure Steam,PS) 纯蒸汽是纯化水经蒸发分离所得的无热原洁净蒸汽;纯蒸汽冷凝后,其冷凝水的质量应符合《中国药典》注射用水项下的规定。
纯蒸汽是制药企业各类无菌设备系统的灭菌用介质。
6 设施与设备(Premises and Equipment) 设施是为某种需要而建立的机构、系统、组织、建筑等。
GMP中的设施主要包括药品生产、仓储、检验等区域设置,水系统、空气净化系统,及其他公用设施系统。
设备是为进行某项工作而配备的、具有某种特定功能的成套器材,可供企业在生产中长期使用。
GMP中的设备主要指生产设备,还包括衡器、量具、仪表、记录和控制仪器设备,以及检验用仪器设备等。
6.1 确认(Qualification) 证明厂房、设施、设备能正确运行并可达到预期结果的一系列活动。
6.2 验证(Validation) 证明任何操作规程(或方法)、生产工艺或系统能够达到预期结果的一系列活动。
6.3 校准(Calibration) 在规定条件下,确定测量、记录、控制仪器或系统的示值(尤指称量)或实物量具所代表的量值,与对应的参照标准量值之间关系的一系列活动。
6.4 4Q验证/3Q验证(4Q Validation/3Q Validation) 一套完整的设备(或仪器)验证方案,应包括四个部分——即4Q,分别为:DQ(设计确认)、IQ(安装确认)、OQ(运行确认)、PQ(性能确认)。
对于仪器验证而言,由于实验室所用仪器均由仪器厂家研发设计而成,因此DQ此处可以省略,只做3Q:即从IQ做起,再做OQ与PQ。
6.5 设计确认(Design Qualification,DQ) 确认设备的设计符合用户需求规范及相关法规。
DQ是建立能证实在设施设备(包括厂房和辅助系统)的设计过程中,已审查和确认其设计对所有与产品质量有关的规定和要求作了适当的考虑,并将其体现在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图表(施工图、管线仪表图等)中的书面证明。
DQ应当证明厂房、设施、设备的设计符合预定用途和GMP要求。
6.6 安装确认(Installation Qualification,IQ) 又称“安装验证”;确认设备(仪器)文件、部件及安装过程。
IQ安装时在用户处进行,它提供文件证明用户安装环境所有的规格及参数完全符合制造商的描述和安全要求。
IQ应当证明厂房、设施、设备的建造和安装符合设计标准。
6.7 运行确认(Operational Qualification,OQ) 又称 “操作确认”或“操作验证”;确认设备(仪器)在空转状态下,在操作的极限范围内能作正常的运转。
OQ最初于安装之后进行,以后每隔一定时间重复进行,时间由制造商推荐并得到客户确认。
它提供文件证明在规定的运行时间内设备的所有部件功能参数达到厂家指标并且运行正常。
OQ应当证明厂房、设施、设备的运行符合设计标准。
6.8 性能确认(Performance Qualification,PQ) 确认设备(仪器)载样运行下是否符合标准规定。
PQ 与用户药品工艺有比较大的关系,实际上是工艺验证(PV)的预演,大多数情况下用安慰剂进行(即使用实际生产的配方,只是活性成分用其它成分代替),其配方、时间、取样方案和检测方法与工艺有很大关系。
另外,针对中国市场的应符合中国药典的最低要求,针对美国市场的应符合美国药典的最低要求。
因此,PQ 方案一般由制药企业自己制作。
PQ应当证明厂房、设施、设备在正常操作方法和工艺条件下能够持续符合标准。
6.9 用户需求标准(User Requirement Specification,URS) URS即“用户需求标准”或“用户需求说明”,是指使用方(需方)对设备、厂房、硬件设施系统等提出的使用需求标准,这个标准是根据自己的使用目的、环境、用途等提出的一系列书面要求。
设备供应商依据客户的URS进行设备设计(或确认自己已经完成设计的设备能符合需方的要求),待需方完成DQ后,再进行设备的制造。
6.10 洁净室(区)(Clean Room or Clean Area) 需要对环境中尘粒及微生物数量进行控制的房间(区域),其建筑结构、装备及其使用应当能够减少该区域内污染物的引入、产生和滞留。
其他相关参数诸如:温度、湿度、压力也有必要控制。
6.11 洁净工作台(Clean Bench) 一种工作台或者与之类似的一个封闭围挡工作区。
其特点是自身能够供给经过过滤的空气或气体,按气流形式分为垂直单向流工作台、水平单向流工作台等。
6.12 气锁间(Air Lock) 设置于两个或数个房间之间(如不同洁净度级别的房间之间)的具有两扇或多扇门的隔离空间。
设置气锁间的目的是在人员或物料出入时,对气流进行控制。
气锁间有人员气锁间和物料气锁间。
6.13 单向流(Unidirectional Airflow) 指空气朝着同一个方向,以稳定均匀的方式和足够的速率流动。
单向流能持续清除关键操作区域的颗粒。
单向流即以前所说的“层流”(Laminar Flow);是沿单一方向呈平行流线并且与气流方向垂直的断面上风速均匀的气流。
与水平面垂直的叫垂直单向流,与水平面平行的叫水平单向流。
6.14 非单向流(Non-unidirectional Airflow) 曾称“乱流”(Laminar Flow),指具有多个通路循环特性或气流方向不平行、不满足单向流定义的气流。
6.15 层流罩(Laminar Flow Hood) 洁净层流罩是一种可提供局部洁净环境的空气净化单元,可灵活地安装在需要高洁净度的工艺点上方,洁净层流罩可以单个使用,也可多个组合成带状洁净区域。
它主要由箱体、风机、高效空气过滤器、阻尼层、灯具等组成,外壳喷塑。
该产品既可悬挂,又可地面支撑,结构紧凑,使用方便。
6.16 隔离操作器(Operation Isolation) 指配备B级(ISO 5级)或更高洁净度级别的空气净化装置,并能使其内部环境始终与外界环境(如其所在洁净室和操作人员)完全隔离的装置或系统。
6.17 高效空气过滤器(High Efficiency Particulate Air-filter,HEPA) 空气净化系统(空调过滤系统)由初、中、高效三级滤材组合而成,空气在压差情况下穿越系统,而微生物和尘粒被阻留。
应用于医用洁净手术室、GMP洁净室及某些工业防尘车间。
其中HEPA(高效空气过滤器)对于直径为0.1~0.3μm微粒的阻截率达99.7%以上,对0.3μm以上的微粒去除效率可达到99.97%以上,是烟雾、灰尘以及细菌等污染物最有效的过滤媒介。
HEPA分PP滤纸、玻璃纤维、复合PP PET滤纸、熔喷涤纶无纺布和熔喷玻璃纤维五种材质。
6.18 热分布、热穿透(Heat Distribution and Heat Penetration) 热分布和热穿透是进行灭菌设备验证时的两个专用名词。
热分布是测试灭菌柜(杀菌锅)内温度分布均匀性指标,热穿透是测定产品的热传导性能。
根据热穿透性测定参数可作为制订产品杀菌公式的参考数据。
热分布测试实验是针对灭菌设备所做的实验,检查灭菌设备是否存在冷点;热穿透实验测试是针对产品的特性、即热传递所做的实验。
6.19 在线清洗(Clean In Place,CIP) CIP即在线清洗,又称原位清洗、就地清洗。
CIP系统即不分解生产设备,又可用简单操作方法安全自动的清洗系统,几乎被引进到所有的食品、饮料及制药等工厂。
CIP不仅能清洗机器,而且还能控制微生物。
6.20 在线灭菌(Sterilization In Place,SIP) SIP即在线灭菌,又称原位灭菌、就地灭菌。
在制药行业用于管道系统的在线杀菌、消毒,使用的杀菌剂如过氧化氢。
6.21 计算机化系统(Computerized System) 用于报告或自动控制的集成系统,包括数据输入、电子处理和信息输出。
7 无菌药品(Sterile Pharmaceutical Products) 无菌药品是指法定药品标准中列有无菌检查项目的制剂和原料药,包括无菌制剂和无菌原料药。
无菌药品按生产工艺可分为两类:采用最终灭菌工艺的为最终灭菌产品;部分或全部工序采用无菌生产工艺的为非最终灭菌产品。
7.1 无菌生产(Aseptic Processing) 无菌生产工艺的简称,系指必须在无菌控制条件下生产无菌制剂的方法,无菌分装及无菌冻干是最常见的无菌生产工艺。
后者在工艺过程中须采用过滤除菌法。
无菌生产工艺应严密监控其生产环境的洁净度,并应在无菌控制的环境下进行过滤操作。
相关的设备、包装容器、塞子及其他物品应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灭菌,并防止被再次污染。
无菌生产工艺应定期进行验证,包括对环境空气过滤系统有效性验证及培养基模拟灌装试验。
7.2 培养基灌装(Media Filling) 无菌工艺模拟试验也被称为培养基灌装,就是指采用微生物培养基替代产品对无菌工艺进行评估的验证技术。
通常需要将培养基暴露于设备、容器密封系统的表面和关键环境条件中,并模拟实际生产完成工艺操作。
然后,将装有培养基的密闭容器进行培养以检査微生物的生长,并对结果进行评价,借以确定实际生产中产品被污染的概率。
7.3 最终灭菌(Final Sterilization) 系对完成最终密封的产品进行灭菌处理,以使产品中微生物的存活概率(即无菌保证水平,SAL)不得高于10-6的生产方式。
通常采用湿热灭菌方法的标准灭菌时间F0值应大于8分钟。
流通蒸汽处理不属于最终灭菌。
7.4 F0值(The Value of F0) F0值为标准灭菌时间,系灭菌过程赋予被灭菌物品121℃下的灭菌时间(min)。
7.5 无菌保证水平(Sterility Assurance Level,SAL) 对于任何一批灭菌产品来说,绝对无菌既无法保证也无法用试验来证实。
物理或化学手段灭菌试验表明:微生物的杀灭遵循对数规则,因此,已灭菌物品的无菌标准一般以物品灭菌后微生物存活的概率——无菌保证水平(SAL)表示。
最终灭菌产品微生物存活的概率不得高于10-6。
已灭菌产品达到的无菌保证水平可通过验证确定。
7.6 微生物污染水平(Bioburden) 存在于原料、原料药起始物料、中间体或原料药中微生物的类型(例如,是否属应控制的微生物)及熟料。
微生物污染水平不应视作污染,除非微生物超标,或者检出应控制的微生物。
也常常翻译为生物负荷或生物负载。
7.7 无菌检査(Sterility Test) 无菌检查法系用于检査药典要求无菌的药品、医疗器具、原料、辅料及其他品种是否无菌的一种方法,是作为无菌产品检验放行或监管部门对无菌产品质量监督中的一个重要项目。
若供试品符合无菌检査法的规定,仅表明了供试品在该检验条件下未发现微生物污染。
7.8 热原(Pyrogen) 又称热原质,系指能引起恒温动物体温异常升高的致热物质。
它包括细菌性热原、内源性高分子热原、内源性低分子热原及化学热原等。
这里所指的“热原”主要是细菌性热原,即细菌内毒素。
致热能力最强的内毒素是革兰氏阴性菌的产物,其次是革兰阳性杆菌类,革兰阳性球菌则较弱。
热原质耐高热、可通过细菌滤器,因此高压蒸汽灭菌法和过滤除菌法对其均无效。
去除热原的方法通常有以下几种: ① 药液除热原:活性炭吸附法、超滤法(3~15nm)、离子交换法、凝胶过滤法; ② 溶媒除热原:反渗透法、蒸馏法(如注射用水制备); ③ 器具除热原:酸碱浸泡法、干热法(180℃×2h或250℃×45min)。
7.9 内毒素(Endotoxin) 细菌细胞壁中存在的致热产物,又称细菌内毒素;主要来自于革兰氏阴性菌细胞壁的脂多糖,其毒性成分为类脂A,只有在菌体死亡崩解后才释放出来。
内毒素是影响注射剂产品质量的重要因素。
7.10 微生物(Microorganism /Microbe) 微生物是一切微小生物的总称。
生物界中所有形体微小(直径小于1mm)、结构简单的低等生物,统称为微生物。
微生物是一切肉眼看不见或看不清的微小生物,个体微小,结构简单,通常要用光学显微镜或电子显微镜才能看清楚。
微生物可分为三大类:真核细胞型微生物(以真菌为代表)、原核细胞型微生物(以细菌为代表)、非细胞型微生物(以病毒为代表)。
7.11 病原微生物(Pathogenic Microorganism) 部分微生物可引起人及动植物发生病害,这些具有致病性的微生物,称为病原微生物或致病微生物。
在医学上,病原微生物是指可以侵犯人体、引起感染甚至传染病的微生物,又称病原体。
病原微生物中,以细菌和病毒的危害性最大。
人类的许多传染病(如痢疾、结核、乙肝、艾滋病、流感等),均是由病原微生物所引起。
7.12 细菌(Bacteria) 细菌是一类形状细短、结构简单、多以二分裂方式进行繁殖的原核微生物。
细菌是在自然界分布最广、个体数量最多的有机体,是大自然物质循环的主要参与者。
细菌按形状不同分为球菌、杆菌和螺形菌(也称螺旋菌、螺菌)。
通过革兰氏染色,可将所有细菌区分为两大类:染色反应呈蓝紫色的为革兰氏阳性菌(G+),呈红色的为革兰氏阴性菌(G-)。
7.13 芽孢(Spore) 某些细菌在一定条件下,细胞质高度浓缩脱水,形成一种抗逆性很强的球形或椭球形休眠体,称为芽孢,又称内生孢子。
芽孢对高温、紫外线、辐射和很多毒性化学物质都具有较强的抗性。
芽孢体在适宜条件下可重新转化为营养态细胞。
能否杀灭芽孢是衡量各种消毒灭菌手段的重要指标。
7.14 菌落(Colony Forming Units,CFU) 微生物培养后,由一个或几个微生物繁殖而形成的微生物集落,称为菌落。
通常用个数表示。
7.15 清洁(Cleaning /Sanitization) 是指将物体上细菌污染的数量,降低到公共卫生规定的安全水平以下的过程。
常指清洁无生命的物体,主要指清洁操作,有时清洗和抗菌相结合。
7.16 清洁剂(Detergents) 是指用于移除设施和设备表面可能影响消毒剂效力和潜在微生物之残留物的介质。
7.17 消毒(Disinfect /Disinfection) 消毒是指用化学性试剂等杀灭致病微生物的过程;即采用较温和的理化因素,仅杀死物体上的病原菌和有害微生物的措施。
消毒一般对芽孢不起作用。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8号)对消毒的定义:指用化学、物理、生物的方法杀灭或者消除环境中的病原微生物。
7.18 消毒剂(Disinfectants) 是指消毒时所用的化学试剂,消毒剂能使致病微生物数量在5~10分钟内下降99.999%(下降5 个对数单位),但它不能杀灭芽孢、孢子和某些病毒。
7.19 灭菌(Sterilization) 《中国药典》(2010年版)对灭菌的定义:灭菌法系指用适当的物理或化学手段将物品中活的微生物杀灭或除去,从而使物品残存活微生物的概率下降至预期的无菌保证水平的方法。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8号)对灭菌的定义:杀灭或者消除传播媒介上的一切微生物,包括致病微生物和非致病微生物,也包括细菌芽孢和真菌孢子。
常用的灭菌方法有热力灭菌法(分为湿热灭菌和干热灭菌)、辐射灭菌法、化学气体灭菌法和过滤除菌法。
可根据被灭菌物品的特性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组合灭菌。
7.20 干热灭菌(Dry Heat Sterilization) 干热灭菌法是指在干燥环境(如火焰或干热空气)进行灭菌的技术。
一般有火焰灭菌法和干热空气灭菌法。
① 火焰灭菌法:是指用火焰直接烧灼的灭菌方法。
该方法灭菌迅速、可靠、简便,适合于耐火焰材料(如金属、玻璃及瓷器等)物品与用具的灭菌,不适合药品的灭菌。
② 干热空气灭菌法:是指在烘箱内、利用高温干燥的空气进行灭菌的方法。
该法适用于耐高温的玻璃和金属制品,以及不允许湿热气体穿透的油脂(如油性软膏制剂、注射用油等)和耐高温的粉末化学药品的灭菌,不适合橡胶、塑料及大部分药品的灭菌。
在干热状态下,由于热穿透力较差,微生物的耐热性较强,必须长时间高温作用才能达到灭菌目的。
因此,干热空气灭菌法采用的温度比湿热灭菌法要高。
为保证灭菌效果,一般规定:135~140℃ 3~5h;160~170℃ 2~4h;180~200℃ 0.5~1h。
◆ 《中国药典》(2010年版)对干热灭菌法的定义: 本法系指将物品置于干热灭菌柜、隧道灭菌器等设备中,利用干热空气达到杀灭微生物或消除热原物质的方法。
适用于耐高温但不宜用湿热灭菌法灭菌的物品灭菌,如玻璃器具、金属制容器、纤维制品、固体试药、液状石蜡等均可采用本法灭菌。
干热灭菌条件一般为160~170℃×120min以上、170~180℃×60min以上或250℃×45min以上(去除热原质)。
7.21 湿热灭菌(Moist Heat Sterilization) ◆ 《中国药典》(2010年版)对湿热灭菌法的定义: 本法系指将物品置于灭菌柜内利用高压饱和蒸汽、过热水喷淋等手段使微生物菌体中的蛋白质、核酸发生变性而杀灭微生物的方法。
该法灭菌能力强,为热力灭菌中最有效、应用最广泛的灭菌方法。
药品、容器、培养基、无菌衣、胶塞以及其他遇高温和潮湿不发生变化或损坏的物品,均可采用本法灭菌。
流通蒸汽不能有效杀灭细菌孢子,一般可作为不耐热无菌产品的辅助灭菌手段。
湿热灭菌条件的选择应考虑被灭菌物品的热稳定性、热穿透力、微生物污染程度等因素。
湿热灭菌条件通常采用121℃×15min、121℃×30min或116℃×40min的程序。
◆ 湿热灭菌(消毒)法: 湿热灭菌(消毒)法是指用饱和水蒸气、沸水或流通蒸汽进行灭菌消毒的方法。
湿热灭菌(消毒)法可分为:煮沸灭菌法、巴氏消毒法、高压蒸汽灭菌法、流通蒸汽灭菌法和间歇蒸汽灭菌法。
7.22 高压蒸汽灭菌(Autoclaving /High Pressure Steam Sterilization) 高压蒸汽灭菌法,是以高温高压水蒸气为介质的一种湿热灭菌法。
由于蒸汽潜热大,穿透力强,容易使蛋白质变性或凝固,最终导致微生物的死亡,所以该法的灭菌效率比干热灭菌法高,是药物制剂生产过程中最常用的灭菌方法。
该法通常将物品放入密闭的灭菌器(柜/锅)内,采用高温、高压蒸汽加热一定时间,不仅可杀死一般的细菌、真菌等微生物,对芽孢、孢子也有杀灭效果,是最可靠、应用最普遍的物理灭菌法。
主要用于能耐高温的物品,如培养基、金属器械、玻璃、搪瓷、敷料、橡胶及一些药物的灭菌。
高压蒸汽灭菌器的类型和样式较多,如:① 下排气式压力蒸汽灭菌器是普遍应用的灭菌设备,压力升至102.9kPa(1.05kg/cm2),温度达121~126℃,维持15~20min,可达到灭菌目的。
② 脉动真空压力蒸汽灭菌器已成为目前最先进的灭菌设备,灭菌条件要求:蒸汽压力205.8kPa(2.1kg/cm2),温度达132℃以上并维持10min,即可杀死包括具有顽强抵抗力的芽孢、孢子在内的一切微生物。
7.23 脉动真空压力蒸汽灭菌(Pulsation Vacuum Pressure Steam Sterilization) 分次抽真空排除灭菌器内的冷空气,之后通入饱和蒸汽,高压升温并维持一定时间实现灭菌。
特点:冷空气排除更彻底,灭菌效果更可靠,同时缩短了灭菌时间,优于普通的高压蒸汽法,常用于洁净器具及无菌服的灭菌。
7.24 水浴灭菌(Superheated Water Sterilization) 水浴灭菌法系以纯化水为灭菌介质,常压或高压下,通过蒸汽加热到预定温度(过热水),经喷淋系统以广角式水雾喷出,与灭菌物品均匀密切接触;在此过程中,灭菌腔室需加压缩空气,使水保持过热状态。
特点:灭菌温度均一,温差范围小、可控性强,升、降温快速均匀,反压保护防止爆瓶,经常作为液体注射剂产品的最终灭菌方式,目前已广泛应用。
7.25 流通蒸汽灭菌(Flowing Steam Sterilization) 是指在常压条件下,采用100℃流通蒸汽加热杀灭微生物的方法,灭菌时间通常为30~60 min。
该法适用于消毒以及不耐高热制剂的灭菌,但不能保证杀灭所有芽孢,是一种非可靠的灭菌方法,新版GMP已将其降格为“流通蒸汽处理”。
7.26 巴氏消毒(Pasteurization) 巴氏消毒法,亦称低温消毒法,是一种利用较低的温度既可杀死病原微生物又能保持营养物质不被破坏的消毒方法。
巴氏消毒多用于食品行业,如牛奶的消毒;在制药业一般用于纯化水系统的消毒。
国际上通用的巴氏消毒法主要有两种: ① 加热到62~65℃,保持30min,迅速冷却; ② 加热到75~90℃,保温15~16秒,其消毒时间更短,工作效率更高。
7.27 过滤除菌(Filtration Sterilization) 过滤除菌法是用物理阻留的方法将液体或空气的细菌除去,以达到无菌目的。
所用的器具是含有微小孔径的除菌滤器(滤菌器);该法较适合血清、毒素、抗生素等不耐热生物制品及空气的除菌。
常用的除菌滤器有薄膜滤菌器(微孔滤膜过滤器)、陶瓷滤菌器、石棉滤菌器(制药业禁用)、烧结玻璃滤菌器等。
◆ 《中国药典》(2010年版)对过滤除菌法的定义: 本法系利用细菌不能通过致密具孔滤材的原理以除去气体或液体中微生物的方法。
常用于气体、热不稳定的药品溶液或原料的除菌。
除菌过滤器采用孔径分布均匀的微孔滤膜作过滤材料,微孔滤膜分亲水性和疏水性两种。
滤膜材质依过滤物品的性质及过滤目的而定,药品生产中采用的除菌滤膜孔径一般不超过0.22μm。
◆ 滤膜的完整性测试: 在过滤除菌中,一般无法对全过程中过滤器的关键参数(滤膜孔径的大小及分布,滤膜的完整性及LRV)进行监控。
因此,在每一次过滤除菌前后均应作滤器的完整性试验,即起泡点试验或压力维持试验或气体扩散流量试验,确认滤膜在除菌过滤过程中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完整性的测试标准来自于相关细菌截留实验数据。
7.28 微孔滤膜过滤(Millipore Filtration) 微孔滤膜过滤是一种膜分离技术,过滤器外部为圆筒状结构,用316L不锈钢制成,以折叠式滤膜(芯)为过滤元件。
目前已被广泛应用到无菌制剂的生产过程,适于药液、空气的除菌过滤。
优点:过滤精度高、速度快、吸附少、无脱落、耐腐蚀。
除菌滤膜孔径通常采用0.22μm和0.45μm两种,过滤介质常用醋酸纤维素、硝酸纤维素、聚丙烯、聚醚砜等。
7.29 电离辐射灭菌(Ionizing Radiation Sterilization) 本法系指将物品置于适宜放射源辐射的γ射线或适宜的电子加速器发生的电子束中进行电离辐射而达到杀灭微生物的方法。
本法最常用的为60Co-γ射线辐射灭菌。
医疗器械、容器、生产辅助用品、不受辐射破坏的原料药及成品等均可用本法灭菌。
7.30 化学气体灭菌(Chemical Gas Sterilization) 本法系指用化学杀菌剂形成的气体杀灭微生物的方法。
常用的化学杀菌剂有环氧乙烷、气态过氧化氢、甲醛等,本法适用于在气体中稳定的物品灭菌。
采用气体灭菌法时,应注意灭菌气体的可燃可爆性、致畸性和残留毒性。
本法可用于医疗器械、塑料制品等不能采用高温灭菌的物品灭菌。
7.31 过度杀灭程序(Over Kill Method) 又称“过度杀灭法”,使D值为1 的微生物下降12个对数单位以上的灭菌程序,一般可以接受的FPHY和FBIO均大于12分钟。
《欧洲药典》2005版规定的指标是生物负载不小于5×105,D121值为1.5分钟,则F0不小于15分钟。
7.32 生物指示剂(Biological Indicators) 生物指示剂系一类特殊的活微生物制品,可用于确认灭菌设备的性能、灭菌程序的验证、生产过程灭菌效果的监控等。
用于灭菌验证中的生物指示剂一般是细菌的孢子。
7.33 化学指示剂(Chemical Indicators) 化学指示剂是以非定量形式反映设备灭菌过程参数的装置。
化学指示剂提供即时结果作为参数标识(例如颜色变化),用来表示负载或产品经过了灭菌过程。
化学指示剂不能显示产品是否无菌,它们只能说明起始温度已经达到,或者无菌药品该温度能够持续的时间。
在湿热灭菌的验证中,化学指示剂不能代替生物指示剂和温度/压力等的仪器测量。
7.34 总有机碳(Total Organic Carbon,TOC) 总有机碳是指水体中溶解性和悬浮性有机物含碳的总量,常以“TOC”表示。
水中有机物的种类很多,目前还不能全部进行分离鉴定。
TOC是一个快速检定的综合指标,它以碳的数量表示水中含有机物的总量。
7.35 沉降菌(Settling Microbe) 沉降菌即落在地面或物体表面的灰尘中携带的细菌等微生物。
沉降菌测试采用计数浓度法,即用标准提及的方法收集空气中的活微生物粒子,通过专用的培养基,在适宜的生长条件下繁殖到可见的菌落数、并进行计数,以此来评定洁净室(区)的洁净水平。
7.36 浮游菌(Airborne Microbe) 即悬浮在空气中的活微生物粒子,一般是在空气中漂浮的尘埃所携带的细菌。
浮游菌测试采用计数浓度法,即用标准提及的方法收集悬游在空气中的活微生物粒子,通过专门的培养基,在适宜的生长条件下让其繁殖到可见的菌落数、并进行计数,以此来评定洁净室(区)的洁净水平。
7.37 悬浮粒子(Airborne Particle) 悬浮粒子,或者称为悬浮颗粒物。
能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100μm的颗粒物称为悬浮粒子,是大气质量评价中的一个通用的重要污染指标。
在制药行业中,悬浮粒子也称“尘埃粒子”,是指用于空气洁净度分级的、尺寸范围在0.1μm~100μm的、空气中的固体和液体粒子。
对于悬浮粒子计数测量仪,一个微粒球的面积或体积产生一个响应值,不同的响应值等价于不同的微粒直径。
通常根据其粒径划分为“≥0.5μm”和“≥5μm”两个范围。
7.38 洁净级别(Cleanliness Level) 洁净级别也称洁净度级别、空气洁净度等级,其定义为:洁净空间单位体积(每立方米或每立方英尺)空气中,以大于或等于被考虑粒径的粒子最大浓度限值进行划分的等级标准。
传统的洁净度级别,是以空气中的最大允许粒子数来确定:用国际单位制时,级别名称为每立方米空气中粒径大于或等于0.5μm的最大允许粒子数的常用对数值(以10为底);用英制单位时,级别名称为每立方英尺空气中粒径大于或等于0.5μm的最大允许粒子数。
按上述标准,将洁净度级别划分为百级、万级、十万级和三十万级。
新版GMP参照欧盟标准,无菌药品生产所需的洁净区可分为以下4个级别: ① A级:高风险操作区,如灌装区、放置胶塞桶和与无菌制剂直接接触的敞口包装容器的区域及无菌装配或连接操作的区域,应当用单向流操作台(罩)维持该区的环境状态。
单向流系统在其工作区域必须均匀送风,风速为0.36~0.54m/s(指导值)。
应当有数据证明单向流的状态并经过验证。
在密闭的隔离操作器或手套箱内,可使用较低的风速。
② B级:指无菌配制和灌装等高风险操作A级洁净区所处的背景区域。
③ C级和D级:指无菌药品生产过程中重要程度较低操作步骤的洁净区。
以上各级别空气悬浮粒子的标准规定如下表: 洁净度级别 悬浮粒子最大允许数/立方米 静态 动态 ≥0.5μm ≥5.0μm ≥0.5μm ≥5.0μm A级 3520 20 3520 20 B级 3520 29 352000 2900 C级 352000 2900 3520000 29000 D级 3520000 29000 不作规定 不作规定 7.39 动态(Operational) 动态系指生产设备按预定的工艺模式运行并有规定数量的操作人员在现场操作的状态。
具体解释:洁净室(区)已处于正常生产状态,设备在指定的方式下进行,并且有指定的人员按规范操作。
7.40 静态(At-rest) 静态系指所有生产设备均已安装就绪,但没有生产活动且无操作人员在场的状态。
静态a:洁净室(区)在净化空气调节系统已安装完毕且功能完备的情况下,生产工艺设备已安装、洁净室(区)内没有生产人员的状态。
静态b:洁净室(区)在生产操作全部结束,生产操作人员撤离现场并经过20min自净后。
7.41 空态(As-bulit) 洁净室(区)在净化空气调节系统已安装完毕且功能完备的情况下,但没有生产设备、原材料或人员的状态。
8 药品(Drugs) 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药品按性质总体上可分为三大类:中药、化学药品(化药)和生物制品。
8.1 中药(Chinese Drugs) 中药即中医用药,为中国传统中医特有药物。
中药按加工工艺分为中成药、中药材和中药饮片。
8.2 中药饮片(Prepared Slices of
气溶胶静电计 3068B
单分散液滴发生器 MDG100
激光光度计 8587A